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城管执法、水利等主管部门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并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衔接详细规划,与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相互协同,并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