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载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监督意见。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