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推进机制和考核机制,定期开展评估和考核。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