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维护第十九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运营维护责任人: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运营维护。通过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运营维护。运营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使用人负责运营维护。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