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管控的指标要求和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去除、削减海绵城市设施功能或者降低建设质量标准。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监理。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