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海绵城市建设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符合规划要求,雨水积存蓄滞和收集利用能力提高;(二)雨污实现分流,径流污染、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有效控制,消除城区黑臭水体;(三)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设施逐步完善、城市路面积水和易涝点基本消除;(四)自然河流、湖泊、湿地等水生态系统得到保护,受破坏的水生态系统得到修复,热岛效应缓解;(五)其他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