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众展示展演场所和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或者未设置安全隔离设施和人员安全疏散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