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科技、交通运输、网信、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