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健全保护管理体系,落实保护责任,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预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