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泸沽湖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泸沽湖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泸沽湖保护和管理措施,报经批准后实施;

(三)配合编制泸沽湖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建设、维护、管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保护管理设施;

(五)依法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进行审核,并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泸沽湖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

(七)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省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委托,在泸沽湖行使行政处罚权;

(八)建立泸沽湖日常巡查和执法责任制,及时制止并上报侵占湖岸、湖体,违法占地、违法取水、违法建设、违规排放等行为;

(九)会同有关部门对泸沽湖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地质遗迹、重要景观、生态环境进行调查和监测,并建立档案;

(十)开展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工作;

(十二)落实四川、云南两省共同保护治理泸沽湖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