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八章 区域协作第五十八条有效省、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泸沽湖保护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加强与云南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