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规定第五条有效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工业和能源、发展改革、科技与大数据、财政、自然资源、水务、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和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