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实施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部门、相邻地区间沟通协调机制,将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红高粱产业发展规划,按照重点镇、专业村等规划核心产区和重点产区,引导红高粱向生长适宜区重点布局和集中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