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地下水取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自备水取水设施的,应当限期关闭。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