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纳入六枝河保护范围的河道,已完成河道划界的,按照划定的范围进行保护及管理。未完成河道划界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有防洪规划的按照设计洪水位确定;无防洪规划的按照国家防洪标准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