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滁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滁州古城、凤阳古城;
(二)滁城北大街、金刚巷、遵阳街,凤阳门台子英美烟草公司旧址等历史文化街区;
(三)天长龙岗村、汊河村,凤阳小岗村,明光梅郢村,南谯太平集村等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
(四)凤阳云霁街、定远炉桥镇老街、南谯乌衣老街、来安石界牌古村、全椒袁家湾老街等历史地段;
(五)清流关、柏子龙潭、清末老滁县站及附属的重要遗存、池河太平桥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六)凤阳花鼓、凤阳民歌、天长孝文化、全椒走太平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滁州西涧、上水关、下水关、南湖、北湖等古河湖水系,以及来安宝山千年银杏等古树名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