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