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和乡镇综合执法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