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地段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履行下列保护责任:(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完整性;(二)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危害行为及时制止;(三)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四)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