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从事经营性餐饮的,责令停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业的,并处没收专门用于经营餐饮业的设施、工具等财物。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