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水源保护宣传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