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在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外,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经营性餐饮;(二)围拦库湾、分割水面;(三)非渡轮、工作船舶等航行;(四)采石、挖砂、取土、葬坟;(五)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六)其他可能污染铁山水库水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