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外,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经营性餐饮;

(二)围拦库湾、分割水面;

(三)非渡轮、工作船舶等航行;

(四)采石、挖砂、取土、葬坟;

(五)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六)其他可能污染铁山水库水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