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且在有效期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