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行政处罚权已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