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