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通过配备养老服务工作人员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三)督促本区域内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五)建设、运营、维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六)开展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