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预防和化解居家养老安全风险。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分层分类的探访制度。对于高龄、空巢、独居、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应当每周开展探访。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失能、失智、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集中托养服务。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