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扶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