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有效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扶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