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规划的编制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注重安全高效,保持传统风貌,传承历史文化,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宜居环境,促进智慧城市、生态城市、幸福城市建设。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