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有权报告市政设施的损坏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