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对估价结果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估价机构及工作人员均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

房地产估价人员与申办估价项目的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