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设立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当事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二)经营场所证明;(三)聘用合同;(四)企业章程;(五)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提交1人以上从业人员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核发备案证明。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