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房地产估价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申请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机构的组织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出资人协议;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营业执照;

(六)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七)法定代表人任职决议;

(八)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

(九)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