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