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租赁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登记、教育部门在办理社会办学许可、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当查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对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应当通报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重新查验。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