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等房地产经营行为,不包括土地出让。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