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对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