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