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完善预警、预防机制和保障措施,提高突发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