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设备、管材、配件等,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