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城市供水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