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城市供水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