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盗用、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