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部门。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部门,尽快恢复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