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船名船号、船籍港、船舶证书的船舶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船舶在海上航行、作业的,由交通运输、海洋发展、海事等部门、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9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