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试航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试航,对船舶修造企业或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试航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试航总人数超过试航证书核准人数;

(二)试航船员不熟悉船舶结构以及船上各种操纵、通讯、救生、消防等设备设施。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