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船舶不遵守交通管制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