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终止海上搜寻救助行动,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一)海上搜寻救助行动获得成功;

(二)海上险情的危害彻底消除或者被控制,不再有复发或者扩展的可能;

(三)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经搜寻且没有生命迹象;

(四)险情发生在十一月至次年三月,海上搜寻时间超过七十二小时;险情发生在四月至十月,海上搜寻时间超过一百二十小时;

(五)经评估确认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无生还可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