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船舶试航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船舶取得相应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试航证书;

(二)已经申请发布了船舶试航的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三)配备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船员;

(四)试航船员熟悉船舶结构以及船上各种操纵、通讯、救生、消防等设备设施;

(五)参与试航的人员通过了试航作业安全培训和救生演练。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