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船舶应当在公布的锚地范围内锚泊。锚泊期间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船舶安全。禁止船舶在航道、警戒区、桥梁水域和禁锚区锚泊,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前述区域紧急锚泊的,应当同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评估认为锚泊船舶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应当要求其另行选择安全水域锚泊,锚泊船舶应当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交通组织。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