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社会心理服务作为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内容,依托网格开展社会心理服务宣传,排查化解心源性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